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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小的时候,跟小朋友们在一个后院里玩耍。院子里有一口大水缸,有个顽皮的小孩爬到缸沿上玩,一不小心,就掉到缸里。那个缸很大,装了很多的水,小孩一下子就沉到水面下了,死命的挣扎。所有的小朋友们一见出了事,吓得边哭边喊,跑到外面向大人求救。司马光却急中生智,从地上捡起一块大石头,使劲向水缸砸去,“砰!”水缸破了,缸里的水流了出来,被淹在水里的小孩也得救了。司马光小的时候就遇事冷静,不慌张。
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可以说家喻户晓,但是如果你说那个孩子是怎么掉进去的,我可以说说。
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发生在河南光山,属于亚热带北部季风型潮湿,半潮湿气候。,那个时候也不想现在有空调,冰镇西瓜饮料。只有一把蒲扇的古代,一群小孩,玩水降温的好去处当然是水缸,结果玩着玩着一个小男孩不小心掉进了水缸里,司马光顺手搬起一块石头砸开了水缸救了小伙伴。
如果司马光只是普通人家的小孩,也许会风靡一时,但是司马光的父亲是光山县的县令,发生在官宦之家肯定收到好多人的赞扬,这种事迹慢慢就流传下来了。
司马光主编的《资治通鉴》,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历史著作。
当然别人家的孩子光荣的英雄事迹也就流传了下来。如果掉进缸里的小孩后来有所最为的话,那就是另一段美谈了。
原文:司马光字君实,陕州夏县人也。光生七岁,凛然如成人,闻讲《左氏春秋》,爱之,退为家人讲,即了其大指。自是手不释书,至不知饥渴寒暑。群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元末·阿鲁图《宋史》
关于“司马光砸缸”的故事,网上有一条段子是这么说的:
司马光拍拍王安石的肩膀说道:“和老夫比,你还是太年轻了。”王安石淡然地说:“你不就是砸了个缸吗?如果当时我在场的话也会这样做的,我只是缺少一个机会。”司马光阴笑道:“机会,是要靠创造出来的。世人只知我砸缸,却不知那孩子是怎么掉进去的……”
这当然是网友捏造出来的,办公室阴谋与厚黑学读多了的人,就喜欢捏造这类自作聪明的段子。你一哂就可以,千万不要当真。
历史上有没有”司马光砸缸“这回事呢?记得有一次,马未都先生与北京大学教授赵冬梅女士在一档电视节目中展开唇枪舌战。赵教授从文献资料证明,司马光砸缸救人了。马先生则从文物角度考证,宋代根本烧不出淹人的大缸,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应该没有真实发生过。
但我认为,司马光砸缸的故事是真实发生过的,事见《宋史·司马光传》:”群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根据这段记载,那个掉进水瓮里的熊孩子,是自己爬到了瓮上玩耍,不小心失足掉进去的。
另外,马未都以宋代烧不出能淹人的大水缸为由否认这个记载,是立不住脚的,事实上,出土的宋代大陶瓮并不鲜见,相关的新闻报道一搜便知。襄阳檀溪宋墓壁画也画有一个足以淹死小孩子的大水瓮。不要跟我说水缸不等于水瓮,其实《宋史 · 司马光传》说的便是瓮。
自古有很多名人年少多智的故事,其中有不少是后人演绎的,有些至少是存疑的,如曹冲称象等。但司马光砸缸的故事是正史记载的,语见《宋史 司马光传》:群儿戏于庭,有儿登翁,跌足落水,众皆散,光以石击翁,翁破水迸,儿得活。
这里已经很明确地说了,是小儿玩耍时爬到缸上失足落水的。
需要指出的是,正史记载的“翁”和我们现在说的缸基本是一个意思,有多地方言中这两个字是同的。
之前有人提出,说宋朝的时候还造不出大体积的缸,认为司马光砸缸也是后人的演绎。其实不然,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也能多角度证明宋朝早有大体积的缸。
上图是湖北襄阳宋墓壁画,右上角大缸安比例大致算也有近一米高。
山东诸城博物馆藏有高一米多直径超一米的宋缸;
浙江也有大体积宋缸出土;
磁州窑遗址发掘也有类似大缸。
上面说的都是瓷器,如果拿陶器说话,那就更多了,曾有新石器时代的大陶器出土,且先人还使用了封釉防止水渗漏的大缸,高近一米。
新石器时代先民就能制造得出这么大的缸,遑论宋朝。
综上,我们应该相信正史所记,小儿是自己爬到缸沿上失足落水的。
法制宣传,别出心裁,原意是好的,但水平有限,画虎不成反类犬。司马光砸缸为救人,被救的小孩是既得利益者,所砸的缸、遭受的损失,当然由小孩及其监护人承担,怎么可能有“赔20块钱”的道理?
这类宣传,被公众找出破绽之后,当地还在狡辩,后《人民日报》专门发了一篇文章,澄清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草船借箭”,并非属于不当得利,也不属于诈骗之类的,两国交战,当然无所不用其极,只要不是反人类罪,其他的都无可厚非,更何况只是略施小计,借用军资。要照这样说,解放战争、抗日战争时期,我军“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现在也要拉出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不成?
当然,像“凿壁偷光”是例外,公共墙体是共有资产,凿壁也涉嫌侵犯邻居隐私。我们要学其利用一切条件学习上进的精神,而不是执着于其言行,以致“邯郸学步”、“东施效颦”。
如果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问题,司马光砸缸导致缸体被损坏,那么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缸体应该由司马光负责赔偿。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只能机械地解决是非判断标准,而无法对情理问题进行维护,很多问题的判断,往往是同道德观念产生冲突,由于法律法规只负责解决公平公正的领域和维护整体平衡,所以,难免会产生与社会公俗和道德领域产生暂时没有协调统一的情况,多年来,立法机构都在努力整合法律和道德的融合,但是,由于传统习俗和道德的存在具有多面性,无法照顾到完全兼容。本例中,司马光为了考虑救人,出于无奈砸缸,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受到表扬和肯定,但从民法损坏赔偿精神来看,又受到损坏赔偿责任的处理,仅从法律角度考虑,司马光砸缸的事件,反映出了我们现行法律体系建设存在彼此的非关联性,当今社会上存在的许多见义勇为的案例,由于法律体系存在非彼此的包容和协调,导致执法存在困难,明知是符合道德观念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社会公德在生活中的地位,导致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理念冲突,这个问题必须要引起重视,如果司马光砸缸的事件层出不穷,而法律责任的处理却严重低估了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或许会导致社会公德的严重滑坡,这种情况将是十分严重的。司马光砸缸,造成缸损坏,应该赔偿,但是,如果有健全的法律规定,如果具备一定的前提,是否应该免除责任?这个问题,可能对当前社会上的许多特殊案例有提醒作用。真诚希望国家相关立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今社会存在的价值观发展变化趋势,合理化地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不要让"司马光砸缸,自己赔偿"的情况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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